各位亲爱的CUEBer:
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打乱了很多同学的学习和生活节奏,大家之前已经“安排上了”的学习计划、实习计划、求职计划、聚餐计划、旅行计划……都被迫搁置下来,相信不少人心里很着急,希望能够走出家门、返回学校,把需要处理的事情通通搞定;同时,疫情已经持续一段时间了,一些同学已经不像最初阶段那么重视,思想与认识上开始慢慢松懈。大家的心情与状态小编都很理解,但是,小编还是要在这里郑重提醒大家:现在疫情防控工作到了最吃劲的关键阶段,我们的思想不能麻痹,认识不能滑坡!
小编特意整理了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这些都是不能践踏的“红线”。一旦“踩线”,轻则受到学校纪律处分,重则受到国家法律制裁。希望每一位CUEBer都能增强法治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疫情防控的法律义务,用自己的实际行动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出贡献!
01 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条款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摘录自第12条第一款)
2.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摘录自第39条)
相关条款还有:第31条、第44条、第77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条款
1.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摘录自第54条)
2. 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摘录自第65条)
相关条款还有:第57条、第66条、第67条、第68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
1.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摘录自第277条)
2.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摘录自第291条)
3.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摘录自第330条)
相关条款还有:第114条、第115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摘录自第25条)
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摘录自第50条)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有关条款
1.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第21条)
2. 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第44条)
相关条款还有:第51条、第115条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6条、第30条、第4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33条、第105条、第106条也值得关注。
02政策规定
(一)教育部相关规定
1. 部属各高等学校适当推迟2020年春季学期开学时间,具体开学时间与当地高校开学时间保持一致,并报教育部备案。春节返乡学生未经学校批准不要提前返校。
地方所属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学校春季学期开学时间,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地方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确定。
各类学校要加强寒假期间对学生学习、生活的指导,要求在家不外出、不聚会、不举办和参加集中性活动。(摘录自《教育部关于2020年春季学期延期开学的通知》)
2. 要切实强化阵地意识,严格管控学校校门,未经学校批准学生一律不准返校,校外无关人员一律不准进校门,师生进入校门一律核验身份和检测体温,对发烧咳嗽者一律实行医学隔离观察,不服从管理者一律严肃处理。(摘录自教育部长陈宝生在全国教育系统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视频会议上的讲话)
(二)北京市相关规定
1.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生活、学习、旅游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服从、配合、协助疫情防控的指挥和安排,依法接受调查、检验、隔离等防控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时,及时前往发热门诊就医,并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从疫情严重地区回京人员应当按照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医学观察或者居家观察,主动报告健康状况,配合相关服务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服从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政府依法采取的调查、检验、隔离等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摘录自《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定》)
2. 从即日起,所有返京人员到京后,均应居家或集中观察14天。拒绝接受居家观察、集中观察等防控措施的,依法追究责任。(《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疫情防控期间返京人员有关要求的通告》2020年2月14日发布)
03我校办法
(一)应急管控
自2020年1月27日起,对校本部、红庙校区启动校园应急管控措施。学校实行封闭式管理。具体开学时间未确定前,截止1月27日未返校学生暂不允许进入校园。(摘录自《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关于启动校园应急管控措施的通知》)
(二)延期开学
根据教育部和北京市的统一部署要求,为保障广大师生的健康安全,经学校研究决定,推迟2019-2020学年春季学期开学时间,具体开学时间和后续工作安排视疫情情况另行通知。全体学生务必不要提前返校,如已经预定返程票的学生,请及时办理退票手续。(摘录自《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关于延迟2019-2020学年春季学期开学时间的通知》)
(三)违纪处分
1. 拒绝、妨碍、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者依校规执行公务者,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有辱骂、殴打执行公务人员情节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从重处分。(《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32条)
2. 在填报的登记表、调查表、申请表等材料中弄虚作假,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摘录自《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33条)
以上法律、法规、规定都是不能践踏的“红线”。小编特别了解到,在当前这一疫情防控的关键阶段,对于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违纪行为,有关部门和各个高校都将严肃处理;造成后果的,更将从速从重处理。希望大家提高思想认识,摒弃侥幸心理,切莫“以身试法”!小编祝福每一位CUEBer都能平安健康,期待疫情过后我们在花乡聚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