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工程学院研究生三好学生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的要求,表彰先进,树立榜样,激励广大研究生奋发向上、团结进取、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及《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集体评选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三好学生荣誉称号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参评对象和基本参评条件

  第三条 研究生三好学生参评范围和评选比例:

  (一)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就读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研究生;

  (二)硕博连读研究生在博士一年级可用原硕士学段身份申请;

  (三)具体名额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分配数量为准。

  第四条 研究生三好学生的基本条件:

  (一)理想远大、热爱祖国。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党的科学理论,遵纪守法,正直诚信。

  (二)勤奋好学、勇于创新。学业成绩优秀,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增长见识,丰富学识,参评学年获得二等及以上学业奖学金(硕士)或一等学业奖学金(博士)

  (三)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卫生习惯和过硬的心理素质。

  (四)严于自律、品格高尚。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热心班级建设,关心同学,积极参加各类文艺活动,丰富文化艺术修养。

  (五)热爱劳动、勤于实践。综合能力突出,积极响应党团组织号召,原则上需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参与志愿服务时长8小时及以上;

    2. 参与由学校分配、学院选派的国家级重大活动保障任务;

    3. 主持或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并结项(“扎根”实践项目、暑期社会实践项目);

    4. 前往社区(村)报到并参与活动2次及以上;

    5. 组织或参与学院活动3次及以上(以通知为准)。

  第五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当年三好学生的评选:

    1. 违反国家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党纪、校纪处分的;

    2. 无故不缴纳学费或者无故不注册的;

    3. 评选年度内申请人所学课程有不及格情况的;

    4. 评选年度内申请人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三章 评选组织和表彰奖励

  第六条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每年根据研究生在校生人数, 综合考虑学院研究生教育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确定各学院获奖名额。学院根据各年级及各班级在校生人数确定各班级获奖名额。 

  第七条 学院评审工作小组组织开展荣誉称号评选推荐: 

  (一)符合条件的研究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在研究生综合系统中提交申请,并向所在学院的班级提交申请;

  (二)学院成立研究生三好学生评选小组(以下简称“学院评选工作小组”),由学院党委副书记、专职辅导员、班主任代表、研究生代表组成,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三好学生的评定标准,组织开展研究生三好学生荣誉称号资料复审、二次评审、答复申诉等工作,负责本办法未尽事宜的审核、决定等工作;各班级成立研究生三好学生班级评选小组,班主任任组长,负责组织开展班级内研究生三好学生荣誉称号的申请、资格审核、资料审查、初步评审等工作,按照各班级分配名额推荐获奖学生名单。

  (三)学院评选工作小组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形成本学院推荐名单并进行院内公示,公示期为 3 个工作日;

  (四)各学院经公示的评选结果经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后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五)对研究生三好学生荣誉称号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评选工作小组提出申诉,评选工作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评选工作小组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提请裁决。

  第八条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对推荐名单审核后,提交学校研究生思政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批准。

  第九条 学校对获奖个人进行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获得研究生三好学生荣誉称号的,表彰决定存入研究生本人档案。

  第十条 非全日制、定向或有固定工资收入的研究生获得个人荣誉称号,只颁发荣誉证书,不颁发奖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获得荣誉称号的个人,若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不符合条件的情况,经核实后学校将撤销相应荣誉,收回奖金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管理工程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