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级文件以及《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实施办法(2023 年修订)》(首经贸政发〔2023〕20号),结合管理工程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机构
为确保学院推优保研工作顺利开展,成立学院推荐免试研究生遴选工作小组(以下简称为“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小组包含组长、副组长及组员。其中组长为学院院长和党委书记,副组长为副院长和党委副书记,组员为各系系主任、学院教学秘书及辅导员等。
二、工作原则
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将遵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确保推优保研工作顺利进行。
三、推荐办法
(一)免试保研条件
符合《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27 年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办法》中推免条件的学生均可参加评选。
(二)工作程序
1.学生申请
符合推免资格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本科教学秘书办公室提交符合要求的材料,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材料者视为自愿放弃推免资格。
2.创新和科研能力加分项审核鉴定
学院成立由相关学科领域专家组成的工作组负责审核材料、鉴定创新和科研成果,每组不少于3人,由具有相关学科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成员组成,对学生提交的高水平科研创新成果、竞赛奖项等的真实性、原创性进行审核鉴定,并组织学生在学校一定范围内公开答辩,全程录音录像。对联合参赛、与指导教师联合发表论文等情况的审核,相关学生需出具指导教师本人撰写并署名的推荐信,客观陈述学生在联合成果中的实际贡献。工作组将根据材料审核鉴定、学生公开答辩等情况进行审核评价,聚焦其个人实际贡献和创新质量,排除抄袭、造假、冒名、有名无实等情况,给出明确审核意见。学生与直系亲属或学历、职称、职务明显高于本人者合作的科研成果、竞赛奖项等仅作为参考,不纳入学 生创新和科研能力加分,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答辩结果(含计入附加分的高水平科研创新成果、竞赛奖项等)在学院网站公示3天。因特殊学术专长申请推免资格学生的教授推荐信须同时公示3天。通过审核鉴定的,加分方可计入考评成绩计算。
3.考评成绩计算
考评成绩的计算按照学校规定执行:考评成绩=必修课程平均成绩*90%+思想品德成绩*10%+附加分。按照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排序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思想品德成绩依据《管理工程学院思想品德素质测评办法(试行)》进行评定。
考评成绩相同时(总成绩保留小数点后2位),依次按照必修课程平均成绩、附加分成绩、思想品德成绩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如上述三项成绩均相同,按照科研和创新能力加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
4.名额分配及递补规则
学院总体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名额根据学校的分配确定。
(1)名额分配基本原则
在保证各专业(专业研究方向)至少1个名额的基础上,全院各专业(专业研究方向)按照本年级在读学生人数比例分配各专业(专业研究方向)的推免名额,按照四舍五入原则确定整数。学校分配给学院的“定向专业名额”,只分配在定向专业中。
(2)名额统筹
按基本原则分配推免名额后,若出现分配的各专业(专业研究方向)推免名额总和超过学院获得名额,则将所有入围学生按考评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在保证每个专业(专业研究方向)至少1人入选的前提下,去掉排在末尾的多余人数,最终确定推免名单;若出现分配的各专业(专业研究方向)推免名额总和小于学院获得名额,则按照全院提交推免申请但不在已入围范围内学生的考评成绩由高到低排序补足学院获得名额,最终确定推免名单。
(3)递补规则
学生获得推免资格后不得自行放弃。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在学院推免工作结束前向院推免小组提交书面说明及申请,并须经学院推免小组批准。在学院推免工作结束前放弃推免资格学生的名额,不再考虑保证每个专业均衡性,仅按照全院提交推免申请但不在已入围范围内学生的考评成绩由高到低排序确定递补人选。“定向专业名额”在定向专业中依据考评成绩依次递补。
5.确定推免学生名单
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按规则确定推免人选并形成推免名单,名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核通过后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7 天。
四、工作时间安排
1.9月7日前,学生按照通知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同时 召开管理工程学院2027年推免政策解读会。
2.9月8日-9月9日,学院审核申请材料。
3.9月9日,学院专家审核小组对申请推免学生的创新和科研能力加分奖项及内容进行审核鉴定,组织公开答辩,答辩结果在学院网站进行公示。
4.9月10日,学院推免工作小组按分配的名额根据综合排名方案确定拟推荐学生名单并进行公示,同时将推荐材料上报教务处。
五、信息公开渠道
推免工作启动后相关信息将通过微信群、学院网站、学院公告栏同步进行公示、公布。
六、申诉渠道
学生对推免工作有异议的,如在学院公示期内,可向学院提出申诉,受理部门为本科教学办公室,受理时间为公示期内,电子邮箱:qinluhe@cueb.edu.cn,电话:83951017,地址:诚明楼105办公室。学院将及时调查处理并予以反馈。
七、 附则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上级文件为准。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管理工程学院所有。